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本協會《章程》的有關規定,特制定本條例。
第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的產生
一、會員代表名額占會員總數的比例一般不超過30%。
二、會員代表的條件:
1、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和代表性;
2、積極參加協會的活動,積極支持協會的工作。
三、總會直接管理的會員中,由總會提出會員代表候選名單。
四、授權分支機構管理的會員中,由總會確定會員代表名額分配方案。依據總會下達的名額分配方案各分支機構提出會員代表候選名單,經分支機構理事會通過后,報總會審核。
五、全體會員代表候選名單提交本會理事會通過,即成為正式會員代表。
第二條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換屆、調整
一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候選人的產生:
1.理事名額占會員總數的比例原則不超過20%;
2.常務理事名額占理事名額的比例原則不超過1/3;
3.總會直接管理的會員中,由總會提出理事、常務理事初選名單;
4.授權分支機構管理的會員中,由總會確定理事、常務理事名額分配方案。依據總會下達的名額分配方案各分支機構提出理事、常務理事初選名單,經分支機構理事會通過后,報總會審核;
5.全體理事、常務理事初選名單由本會理事會通過,即組成正式候選名單。
二、會長、副會長候選人的產生:
1.會長、副會長名額原則不超過常務理事名額的1/3;
2.在征求理事及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,由會長辦公會研究確定會長、副會長設立方案,并提名會長、副會長人選;
3.提名會長、副會長人選由本會理事會通過,報黨建領導機關批準后,即為正式候選人;
4.分支機構理事長原則提名為本會副會長候選人。
三、理事及以上單位人選確定:代表單位出任本會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會長人選,原則應為單位法人代表,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。
四、換屆選舉:
1.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;
2.常務理事、副會長、會長由理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。
五、秘書長的產生:
1.秘書長實行聘任制,每一任期同理事會,可連聘連任;
2.秘書長人選由會長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提名,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后聘任。
六、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理事會通過后,報黨建領導機關批準并報民政部備案。
七、屆內調整:
1.代表單位出任本會理事、常務理事和副會長的負責人發生變動后,單位通過對口分支機構及時書面報告本會;
2.經過會員代表大會調整理事,經過理事會調整常務理事、副會長;
3.調整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需得到黨建領導機關批準后到民政部變更備案。
第三條 監事會產生、換屆和調整
1.監事會監事由會長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提名,會長辦公會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;
2.監事會監事長、副監事長由會長提名,提交監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;
3.監事長需得到黨建領導機關批準后到民政部核準備案和變更。
第四條 分支機構設立和管理
一、分支機構設立和調整:為更加專業化凝聚行業、做好服務,本會可設立和調整分支機構。本會已設立下列分支機構:
壓縮機分會
閥門分會
氣體分離設備分會
真空設備分會
分離機械分會
減變速機分會
干燥設備分會
泵業分會
風機分會
冷卻設備分會
能量回收裝備分會
氣體凈化設備分會
振噪檢測與故障診斷專業委員會
螺桿泵專業委員會
二、分支機構根據本會《章程》和《組織工作條例》等的有關規定,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分支機構《組織工作條例》。分支機構《組織工作條例》須經本會批準方可生效執行。
三、分支機構可設立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。
1.若設立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須經本會批準;
2.召開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須事先經本會批準。
四、分支機構可設立理事會,其中也可設立常務理事會。
1.分支機構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組成、換屆和調整,報本會核準后,提交分支機構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、理事會選舉產生和審議通過;
2.選舉和審議結果兩周內報本會審批備案;
3.分支機構理事長由本會會長提名。
五、分支機構設立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:
1.分支機構秘書處與總部合署辦公,也可依托會員單位設立;
2.分支機構秘書處設立在會員單位,須由本會與依托單位簽訂共管協議。
3.分支機構秘書處秘書長由分支機構理事長提名,報本會核準后,提交分支機構理事會通過,報本會批準后聘任,任期同理事會;
4.分支機構秘書處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,理事會通過,報本會備案;
5.分支機構秘書處內部機構設置及其工作人員的任用,由秘書長提出方案,理事會通過后,報本會備案。
六、分支機構的工作:
1.分支機構的工作納入本會總體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;
2.積極開展和完成總會布置的各項工作;
3.在完成總會布置的工作基礎上,分支機構可獨立開拓、開展有關業務工作和自身建設工作。
第五條 附則
一、本《組織工作條例》經2018年3月23日本會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,即生效開始執行,原《組織工作條例》隨之廢止。
二、本《組織工作條例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理事會。